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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不服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案〔2025〕张行复第21号

来源:张家港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5-03-20 10:52:00访问量:字体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张行复第21号

申 请 人:卢某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公安局

地     址:张家港市港城大道180号

法定代表人:钱飞,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张公(大新)行罚决字〔2025〕2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5年2月7日当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投注@:2025年2月13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张公(大新)行罚决字〔2025〕2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①对方陈某甲破坏我公司材料,我当场发现后口头制止,对方冲到我面前用手指着我与我争吵说我说话xx(脏话)。我当时离他有15-20米远,我当时声音大了一些,从始至终我全程没有骂过他一句话,我还特意和他解释需要挪材料可以让他们老板打我电话,我们公司现场有叉车配合移开,不能随意破坏我们公司的材料,过程中他就开始边用手指着我边推我,我一边退一边让他不要靠近,和我保持距离。②之后陈某乙从其他地方冲过来,两个人推我,我也推开他们。之后陈某乙突然一拳打中我的左眼,打掉了我的眼镜,对方两个同时对我进行殴打,我当时左眼失去视力,看不清东西,陈某甲拿铁锹对我殴打,在这种感到紧张危险的情况下无奈迫于反击自我保护。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张公(大新)行罚决字〔2025〕2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我局对卢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4年10月25日,我局大新派出所接报案称:在张家港市大新镇某建筑工地有人打架。民警到场处置,经询问,系卢某与陈某甲、陈某乙因工作问题发生矛盾纠纷继而发生打架,双方均指认被对方殴打。当日,我局大新派出所即对该殴打他人案立案调查。立案后,办案民警对涉嫌殴打他人的卢某、陈某甲、陈某乙进行传唤询问调查,调取现场监控视频,委托我局法医对卢某的伤情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经查,2024年10月25日,卢某与陈某甲、陈某乙在张家港市大新镇某建筑工地,因工作问题引发矛盾纠纷,卢某采用拳打等方式分别对陈某甲、陈某乙实施殴打,陈某甲、陈某乙亦对卢某进行殴打。以上事实有卢某、陈某甲、陈某乙的陈述和申辩、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2025年1月23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卢某作出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决定。我局对卢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裁量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卢某与陈某甲、陈某乙因日常琐事发生矛盾而引发冲突,根据现场监控视频及双方陈述,在案发过程中,卢某先与陈某甲互相殴打,后陈某乙上前拳打卢某,卢某转而对陈某乙进行殴打,之后卢某又与陈某甲互相扭打倒地。我局认为,卢某与陈某甲、陈某乙因民间纠纷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根据现场监控及双方笔录,能够清晰反映卢某在冲突过程中主动殴打陈某甲,后又追击殴打陈某乙的违法事实。虽然最终卢某的伤情较重,但并不影响卢某在此过程中实施殴打,积极追求违法后果发生的违法故意,其行为应当构成殴打他人。但考虑到陈某甲、陈某乙一方存在过错,且卢某殴打造成的危害后果较轻。因此,我局综合卢某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卢某作出行政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三、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2024年10月25日,我局大新派出所对该殴打他人案立案调查。受案后,办案民警依法开展了充分全面的调查取证。2024年10月26日,办案民警委托我局法医对卢某的伤情进行法医学鉴定。2024年12月2日,我局法医出具伤情鉴定文书。调查结束后,我局依法对卢某进行处罚前告知,卢某未提出陈述和申辩。2025年1月23日,我局经审批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卢某等人宣布送达,办案程序合法。综上所述,我局于2025年1月23日作出的张公(大新)行罚决字〔2025〕2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张家港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我局原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2.呈请延长办理期限报告书;3.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4.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笔录;5.呈请传唤报告书、传唤证;6.卢某询问笔录;7.陈某甲询问笔录;8.陈某乙询问笔录;9.抓获经过;10.呈请扣押报告书、呈请延长扣押报告书、现场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物证照片;11.伤情照片与现场环境照片;12.卢某接受证据清单;13.卢某病历;14.伤情鉴定文书;15.视听资料说明与光盘;16.罚款缴纳票据;17.送达回执;18.传唤通知家属情况表;19.户籍信息。

经查:2024年10月25日11时许,张家港市公安局大新派出所接110指令称在张家港市大新镇某工地上有人打架。民警赶至现场处警,申请人卢某与陈某甲、陈某乙因工作问题引发打架,双方均指认被对方殴打。当日,张家港市公安局大新派出所受理殴打他人行政案件。案件调查过程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卢某、陈某甲、陈某乙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收集了现场的视听资料等证据,对申请人的伤情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接受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2024年11月24日,大新派出所延长办理期限三十日。2025年1月2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卢某进行处罚前告知,卢某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当日,被申请人作出张公(大新)行罚决字〔2025〕2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卢某采用拳打等方式对陈某甲、陈某乙进行殴打,决定对卢某处罚款五百元。同日,被申请人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申请人卢某及陈某甲、陈某乙。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2.呈请延长办理期限报告书;3.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4.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笔录;5.呈请传唤报告书、传唤证;6.卢某询问笔录;7.陈某甲询问笔录;8.陈某乙询问笔录;9.抓获经过;10.呈请扣押报告书、呈请延长扣押报告书、现场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物证照片;11.伤情照片与现场环境照片;12.卢某接受证据清单;13.卢某病历;14.伤情鉴定文书;15.视听资料说明与光盘;16.罚款缴纳票据;17.送达回执;18.传唤通知家属情况表;19.户籍信息。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治安管理处罚工作。故被申请人对发生在辖区内的治安案件具有查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申请人卢某与陈某甲因琐事口角发生矛盾,二人以拳打方式互相殴打,后陈某乙上前拳打卢某,卢某转而又与陈某乙互相殴打,之后陈某甲与卢某互相扭打倒地。根据现场监控视频及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可以反映卢某与陈某甲、陈某乙一方发生纠纷后,未能保持冷静和克制,而是双方互相伤害,致使矛盾升级。卢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属于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申请人的殴打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较轻,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殴打他人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作出罚款五百元的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5日依法受案,于2024年11月24日延长案件办理期限30日,对申请人及其他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收集了相关证据。2025年1月2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卢某进行处罚前告知,卢某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当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申请人及陈某甲、陈某乙送达,办案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张家港市公安局作出的张公(大新)行罚决字〔2025〕2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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