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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不服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案〔2025〕张行复第13号

来源:张家港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5-03-11 09:44:00访问量:字体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张行复第13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张家港市人民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周文超,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5年1月13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张家港市xx镇的居民,因xx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拆迁,申请人的房屋被置换至张家港xx镇xx社区x号。申请人的房屋被置换后,就案涉房屋并未协助申请人进行过户,以致截至目前,申请人置换的房屋仍无法确认产权,至今被申请人名下没有任何房产,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申请人为确定案涉拆迁安置房的产权情况,故向被申请人申请相关信息的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于本案中,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答复书中仅以“经查询,施工许可证、工程施工合同信息不存在”为由未公开相关信息。其他信息均建议向张家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本机关不掌握,而申请人申请后亦未获取到相关文件。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案涉相关信息的制作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所申请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以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人民政府是阳光政府,遵循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被申请人却坚持拒不公开的原则,违背阳光政府的初衷,亦违反了法律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1日作出的(张住建信〔2024〕答字第8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撤销,重新作出答复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信息公开申请材料、邮寄凭证2张;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已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程序合法。答复人于2024年11月17日收到申请人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答复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即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2024年12月11日,答复人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张住建信〔2024〕答字第80号)并于同日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至此,答复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程序合法。二、答复人作出的《答复书》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要求答复人公开xx镇xx社区x号:1.建设工程审批备案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证件、土地转化审批文件等;2.xx镇xx社区x号所在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答复人并非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证件、土地转化审批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制作机关或者保存机关,答复人没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证件颁发以及土地转化审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关职责,答复人不掌握相关信息。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官网公开的张家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机构职责,其中包括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以及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等,张家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能掌握土地使用证、土地转化审批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张家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张家港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能掌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答复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申请人向张家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获取相关信息并告知联系方式并无不当。申请人申请公开的xx镇xx社区x号:1.施工许可证、工程施工合同。经答复人下属单位张家港市建筑业管理处检索江苏省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答复人不存在xx社区x号施工许可证等有关资料,经答复人下属单位张家港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处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检索,答复人不存在xx社区x号工程施工合同等有关资料,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答复人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综上,答复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张家港市人民政府维持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身份证明、邮寄凭证、投递记录;2.检索证明2份、江苏省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平台检索截屏、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检索截屏2张;3.张家港市住建局主要职责;4.张家港市资规局主要职责;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凭证、投递记录。

经查:2024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李某某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其所需信息描述为:“张家港xx镇xx社区x号:1、建设工程审批备案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施工许可证、工程施工合同、土地转化审批文件等;2、xx镇xx社区x号所在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24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张住建信〔2024〕答字第8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xx镇xx社区x号:1、建设工程审批备案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土地转化审批文件等;2、xx镇xx社区x号所在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机关不掌握,据初步判断,张家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依法向张家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获取相关信息,张家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地址:张家港市人民中路18号,联系电话:56791815。另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xx镇xx社区x号:1、施工许可证、工程施工合同,本机关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2024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将该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被申请人提供的检索截屏反映,被申请人以“建农”“xx社区”为关键词在相关平台系统中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xx镇xx社区x号的相关信息。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身份证明、邮寄凭证、投递记录;2.检索证明2份、江苏省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平台检索截屏、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检索截屏2张;3.张家港市住建局主要职责;4.张家港市资规局主要职责;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凭证、投递记录。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7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4年12月1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4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将上述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针对信息公开申请中涉及xx镇xx社区x号的“建设工程审批备案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土地转化审批文件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因被申请人不具有颁发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土地转化审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定职责,故相关信息不由被申请人制作,同时被申请人检索后也未查找到相关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不掌握相关信息并建议向张家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获取,并无不当。针对信息公开申请中涉及xx镇xx社区x号的“施工许可证、工程施工合同”,被申请人已开展充分合理的检索查找,未查询到相关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上述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张住建信〔2024〕答字第8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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