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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某某不服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案〔2025〕张行复第9号

来源:张家港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5-03-10 16:28:00访问量:字体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张行复第9号

申 请 人:过某某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公安局

地     址:张家港市港城大道180号

法定代表人:钱飞,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张公(城北)行罚决字〔2024〕126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5年1月7日当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投注@:2025年1月13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张公(城北)行罚决字〔2024〕126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4年12月17日下午,本人在张家港市杨舍镇某足道馆xxx包厢内接受该道馆为客户提供的推拿按摩服务,中途突遇张家港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服务中心的多名检查人员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在现场通过执法记录仪对本人和服务人员进行拍照、录音和询问,并当场收集了相关物证,随后将本人和服务人员一并带离该店至地处后塍的张家港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服务中心留置,留置期间多次对本人进行询问,本人多次签名询问笔录,以及行政告知书、认定书、决定书等各类文书,并在相关文书上列明陈述理由,12月18日下午,本人收到该中心办案人员向本人出具的张家港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公(城北)行罚决字〔2024〕12631号,该决定书认定本人“通过手淫的方式嫖宿马某某一次”,本人认为该结论存在证据不足,结论错误。(一)本人认为,在本案中,处罚书所下结论与执法记录仪所记录的事实不相符。办案人员选择性的使用了对本人和女方不利面的证词而排除了对本人及女方有利面的证词,表现在执法检查开始时,执法仪所记录到的证词应包括,女方当时正在为本人做胸部按摩,而非后来所称的xxx(手淫),执法仪根本就没有记录到所谓的手淫,在场所有检查人员中也没有任何人看到手淫,并且当时检查人员询问了女方和本人,得到的答复均是没有手淫行为,这段被隐去的记录与本案结果有重大关系,而出现在证词中的记录仅仅是因为本人想要更换破损的一次性短裤导致的身体裸露境头(这件破损的一次性短裤已被当作物证收集,可以查看),这与处罚书中所称的“通过手淫的方式嫖宿马某某一次”的违法行为完全是不相关的。决定书中称,违法事实被本人和马某某的陈述和申辩、检查笔录、视听资料所证实,那么视听资料中包含的上述内容以及现场询问和答复的内容是否能证明与手淫无关,这样的证据为何不被采纳,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投注@:这点,本人在陈述和申辩中已经作出表达。另外,我不清楚办案方在下定性结论时采用的是哪方的陈述和申辩,如果是女方马某某的陈述申辩,为什么和现场视听记录中的陈述申辩又不相同,甚至是截然相反,本人对此难以理解,本人建议核实现场视听资料中的所有内容。(二)仅靠当事人前后不一的表述,无其他直接证据来证明本人与嫖娼行为有关联。办案人员在本案现场收集了所有物证,包括衣裤、用品、垃圾桶内丢弃物品以及现场其他物品,但都证明不了本人与嫖娼有关,因此本案缺少直接证据,做出的决定明显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这一条规定,更何况其中涉及的当事人陈述是前后不一致的陈述。(三)现场被拍摄到裸身,但裸身有其原因,裸身不代表手淫,裸身更不代表必然就是卖淫嫖娼,如前所述,裸身仅仅是为了更换破损衣裤所致,真实情况是,当时破损的一次性短裤尚处于未脱下状态,一半短裤仍然穿在右腿之上,在受到禁止动作的命令以后维持在了现状,这与所谓的通过手淫的方式嫖娼无关。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张家港市公安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作出的本人“通过手淫的方式嫖宿马某某一次”的结论存在证据不足,结论是错误的。鉴于以上原因,本人要求张家港市公安局撤销对本人的行政处罚决定,退还已经缴纳的全部罚款。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张公(城北)行罚决字〔2024〕126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我局对过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4年12月17日下午,张家港市公安局治安大队会同城北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张家港市人民中路xx号某广场x楼某足道馆例行检查时,发现该足道馆xxx包厢内一女子衣着暴露,一男子下体裸露,有卖淫嫖娼嫌疑。当日,城北派出所办案民警即对该卖淫嫖娼案立案调查,并依法将在上述地点查获的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嫌疑人马某某、过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调查。经查,2024年12月17日下午,过某某在张家港市杨舍镇某足道馆xxx包厢内,以499元的价格,通过手淫的方式嫖宿马某某一次。以上事实有过某某和马某某的陈述和申辩、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2024年12月18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过某某作出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对过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裁量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我局认为,手淫等接触式的性活动,相较于性交等进入式性活动,主观恶性以及危害后果较轻,在法定情节较轻幅度进行量罚更为适宜。本案中,过某某以金钱为媒介换取马某某提供的手淫服务,过某某的行为构成嫖娼且属于情节较轻。据此,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对过某某作出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三、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2024年12月17日,我局治安大队会同城北派出所民警在案发现场查获疑似卖淫嫖娼违法行为后,城北派出所当日对该卖淫嫖娼案立案调查。立案后,办案民警依法将涉嫌卖淫嫖娼的过某某、马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调查,因该案案情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办案单位经依法审核审批后对过某某、马某某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二十四小时。2024年12月18日,该案调查取证结束后,我局依法对过某某进行处罚前告知,过某某提出陈述与申辩,我局民警记录在案并依法进行复核。当日,我局经审核审批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向过某某宣布送达,办案程序合法。四、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认为其没有嫖娼,该理由不能成立。本案调查过程中,卖淫人员马某某在接受民警询问时,对其以499元价格在按摩过程中向过某某提供手淫服务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过某某在接受询问时虽否认实施嫖娼的违法行为,但对于为何会褪下内裤、下身裸露等关键问题均以“不知道、不清楚”作答,过某某无法提出合理辩解且回答内容明显不符合常理,公安机关碍难采信。我局结合现场检查情况,综合全案证据,足以认定过某某嫖娼的违法事实,故申请人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我局于2024年12月18日作出的张公(城北)行罚决字〔2024〕126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请张家港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我局原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立案登记表;2.行政处罚决定书;3.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过某某);4.申辩复核告知笔录(过某某);5.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马某某);6.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7.呈请检查报告书;8.检查证;9.检查笔录及照片;10.抓获经过;11.呈请延长传唤报告书;12.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马某某);13.马某某的第一次询问笔录;14.马某某的第二次询问笔录;15.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过某某);16.过某某的第一次询问笔录;17.过某某的第二次询问笔录;18.过某某的第三次询问笔录;19.视听资料说明书及光盘;20.马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1.行政拘留执行回执;22.江苏省罚没款专用收据;23.传唤/拘留通知情况表;24.送达回执;25.户籍信息表。

经查:2024年12月17日下午,张家港市公安局民警在张家港市杨舍镇某足道馆检查时,在该足道馆xxx包厢内发现该足道馆员工马某某衣衫不整,申请人过某某下体裸露。被申请人认为该二人有卖淫嫖娼嫌疑,于当日行政立案。后经调查询问,2024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过某某进行处罚前告知,过某某申辩认为自己不构成嫖娼,被申请人进行了复核,决定不采纳申请人过某某的意见。当日,被申请人作出张公(城北)行罚决字〔2024〕126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过某某以手淫的方式嫖宿他人,决定对过某某罚款五百元,该决定书于当日送达申请人。

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向被申请人调取了王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询问笔录,调取了刘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立案登记表;2.行政处罚决定书(过某某、马某某);3.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过某某);4.申辩复核告知笔录(过某某);5.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马某某);6.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7.呈请检查报告书;8.检查证;9.检查笔录及照片;10.抓获经过;11.呈请延长传唤报告书;12.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马某某);13.马某某的第一次询问笔录;14.马某某的第二次询问笔录;15.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过某某);16.过某某的第一次询问笔录;17.过某某的第二次询问笔录;18.过某某的第三次询问笔录;19.视听资料说明书及光盘;20.马某某的劣迹材料;21.行政拘留执行回执;22.江苏省罚没款专用收据;23.传唤/拘留通知情况表;24.送达回执;25.户籍信息表;26.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某、王某某)、询问笔录(王某某)。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治安管理处罚工作。故被申请人对发生在辖区内的治安案件具有查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足道馆经营者王某某陈述其店内存在服务员在包厢向客人以手淫方式卖淫的情况。民警现场检查时发现在足道馆包厢内马某某衣衫不整,申请人过某某下体裸露,马某某在询问中陈述以手淫的方式向申请人卖淫,申请人过某某在询问中虽否认存在嫖娼行为,但是对其下体裸露的原因等不能合理解释,其辩解不足以采信。申请人系以手淫的方式嫖娼,被申请人认定为情节较轻,符合公安机关的裁量指导意见。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过某某的行为构成嫖娼,并作出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7日依法受案,对申请人及其他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收集了视听资料等证据。2024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进行了处罚前告知,听取了申请人的申辩,并进行了复核,后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办案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张家港市公安局作出的张公(城北)行罚决字〔2024〕126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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