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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足原产地规则,优选原材料来源地

来源:张家港市商务局发布时间:2025-03-19 09:18:00访问量:字体

一、案例简介

某出口企业,生产时尚闹钟收音机(税则号为85279200)出口至韩国,市场销售价约2000元,韩国对此产品按8%征收关税,每台收音机需缴纳关税160元。

步骤一:明确自己的产品是否在关税减让表内,协定生效后是否可以享受到关税减免; 已知进口关税的基准税率在协定生效之日起立降为零,有利可图。

步骤二:出口产品是否符合原产地规则; 该出口产品在制造加工时因使用了含有进口成份的原材料,因此其判定标准是“品目改变”或“区域价值成分40%”。 

按照中韩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判定标准:“品目改变”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的前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也就是说发生了实质性改变。 

首先,我们看该产品是否符合品目改变的判定标准:成品收音机HS编码为85279200,再看看原材料的HS编码:德国进口物料“收放音组合机”的HS编码前四位(8527)与成品收音机前四位的HS编码相同,也就是说进口原材料的的HS编码和成品的HS编码前四位一致,不构成品目改变,因此本产品不符合品目改变的判定标准。 

我们再看下该产品是否符合区域价值成分40%:产品物料清单中,总成本为1655元,非中韩原产地物料总金额为1390元,产品离岸价2000元,依照区域价值成分计算公式,本产品区域价值占比为30.2%,不符合40%的要求。 

结论:即使该产品在关税减让清单内,且在协定生效当年就实行零关税,但按照该产品的原产地判定标准来看,既不符合“品目改变”判定标准,也不符合“区域价值成分40%”判定标准,因此不符合原产地规则,所以无法享受关税减免。

建议:是否不符合原产地规则,我们就放弃这个市场呢?如何让自己的货物符合原产地规则呢?针对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尝试下面的方法:

步骤三:调整原材料的来源地,使其符合原产地规则中的“累积规则”。 协定内容:中韩原产地规则中有个“累积规则”,即来自一缔约方的原产货物或材料在另一缔约方用于生产另一货物时,应视为原产于后一缔约方领土内。 也就是说,如果我们从缔约方进口原材料用于生产出口货物时,可以将缔约方的原材料视为中国原产材料,那么进口的原材料就不计入非原产材料中。如此,企业可通过调整原材料来源,使商品满足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就可以享受优惠税率,提升产品在韩的竞争力。

方案一,将物料中德国进口“收放音组合机”改由韩国进口,则可符合品目改变规定,成品音响成本为1690元; 

方案二,将物料中美国进口“多喇叭音箱”改由韩国进口,区域价值占比70.5%,符合区域价值40%规定,成品音响成本为1663元。 两者对比,方案二成本更低,虽单位成本上升0.4%,但可享韩国市场8%关税减让,每台收音机可享受关税优惠152元。 

二、提示

生产出口型企业:在原料来源方面需要根据其规则来做科学合理的安排。要优选原材料的来源地,从协定国进口原材料,生产和制造出满足原产地规则的产品,选择FTA成员国市场来出口产品。

进口企业:调整进口组合,发挥关税减让的优势,根据降税进程,重新选择和定位市场。

投资企业:可在协定国建立生产基地,从中国进口原材料,也可从和韩国签订贸易协定的50多个国家进口原材料,灵活利用他们的FTA对象国的关税税率降低来达到降低出口关税的目标。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FTA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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