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建设和运行标准
(一)名称规范。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按规范命名。
(二)建设标准。
1.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标准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点的建设应参照相应建设标准要求,主要包括机构设置、安全保障、服务规模、服务功能、服务用房、服务设备、人员配备、规章制度和监督管理。
2.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标准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建设标准,对其日常运行经费补贴实行分级补贴。其中,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分一级、二级共2个等级,标准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分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共4个等级。
3.老年人助餐点建设标准见《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投注@:印发张家港市老年人助餐点食品安全规范的通知》。
(三)运行评估标准。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标准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点运行评估标准主要包括内部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服务绩效、服务评价和加分项。其中,服务绩效根据人口老龄化等形势变化动态调整。
二、建设验收
(一)验收范围。
1.年内开展新(改)扩建,需要申请建设补贴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标准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点、标准型老年人助餐点、辅助型老年人助餐点。
2.年内开展新(改)扩建,需要重新确定等级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标准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二)验收程序。
1.每年年初,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工作部署和区镇(街道)实际确定年度建设目标,各区镇(街道)根据建设目标制定年度建设方案,未列入年度建设目标的建设项目不予补助。
2.市民政局负责提供建设项目的项目选址、功能布局、服务设置等方面的指导,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进行审核;区镇(街道)根据建设方案,指导村(社区)开展项目建设。
3.当年符合建设补贴申请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方填报《张家港市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申报表》并提交建设验收相关材料,区镇(街道)于次年3月15日前集中报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市财政局、第三方评估机构共同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验收,第三方评估机构填报《张家港市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机构建设项目评估表》。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同步发放建安补贴和运行补贴。
(三)验收材料。申请验收的建设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1.张家港市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申报表;
2.注明总面积、功能室名称(服务项目)和面积等信息的建设项目平面图;
3.申请建安补贴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标准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标准型老年人助餐点、辅助型老年人助餐点应提交第三方审计报告;居家养老服务点应提交支出情况汇总表及相关财务支出凭证。
4.财务支出项目应与建设项目涉及范围相对应,与其他服务设施综合设置,审计报告的建设、装修、氛围布置等部分可按面积比例进行折算。
三、运行评估
(一)评估范围。
正常运行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标准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点、标准型老年人助餐点、辅助型老年人助餐点。
(二)评估程序。
1.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每年中期、终期对设施运行状况进行实地评估,结合张家港市养老服务大数据中心信息,对运行状况进行综合打分。
2.每年6至7月开展中期评估,主要针对评估标准中内部管理、人员管理、服务评价情况,进行实地评估,扣分情况列入终期评估结果中。
3.每年12月至次年1月开展终期评估,结合评估标准对运行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市民政局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日常运行经费补贴额度。
4.老年人助餐点服务情况以张家港市养老服务大数据中心结算数据为准。
(三)评估材料。
1.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标准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点的运营方应提交终期评估报告,内容按张家港市养老服务大数据中心模板进行填报。
2.载明运行经费的本年度社会化运行协议书。
四、分级评估
(一)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标准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分级按年度实行动态管理。
(二)对年内已建成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标准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点,由区镇(街道)统一提交建设项目平面图,市民政局及第三方评估机构现场进行初评。符合建设标准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标准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可按确定等级开展社会化运行;不符合建设标准的,市民政局提出整改意见。
(三)对正常运行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标准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结合运行评估状况,在每年12月底确定并公布下一年度分级情况,作为下一年度运行补贴发放标准。
五、补贴发放
(一)建安补贴。
对通过建设验收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标准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点、标准型老年人助餐点、辅助型老年人助餐点的建安补贴,按《张家港市居家养老服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中明确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运行补贴。
1.对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标准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点运行评估标准采用百分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补贴标准。具体计算方式为:
评估分值 |
补贴标准 |
90分以上 |
100% |
85-90分 |
90% |
80-84分 |
80% |
75-79分 |
70% |
70-74分 |
60% |
60-69分 |
50% |
60分以下 |
不予补贴 |
2.对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标准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点的日常运行经费补贴,按《张家港市居家养老服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中明确的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本年度社会化运行协议书中运行经费的50%。
3.对经备案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享受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的日常运行经费补贴,按每天每份1元的标准,与其对应配送的老年人就餐点进行结算。经备案的养老机构食堂提供配送的,参照此标准。
4.对标准型老年人助餐点和辅助型老年人助餐点,对堂食和送餐(按份送至老年人就餐点、老年人住所)的按每人次2元的标准进行补贴,每天每名老年人仅以1次计算。以区镇(街道)、村(社区)为单位结算,每年最高补贴限额5万元,同一村(社区)设置两家及以上老年人助餐点的,补贴限额不累计。
5.对申请连锁运营资助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应提交《张家港市居家养老服务连锁经营机构资助经费申报表》,并提供连锁运营点位本年度社会化运行协议书扫描件(协议书载明的本年度服务周期需大于6个月)和复印件。
六、财务管理
(一)市镇两级对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标准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点的日常运行经费补贴用于保障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开展社会化运营,按运行标准提供养老基本公共服务。服务采购方应按协议书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服务经费。
(二)市镇两级日常运行经费补贴,主要用于承担业务活动费(服务人员劳务成本、志愿者补贴、专家费、督导费)、服务物料费、管理费等方面。与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相关的场地租金、水电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保安保洁费、有线电视费、宽带费、房屋设备维修费等支出,应由设施所属区镇(街道)、村(社区)承担,不得由日常运行经费补贴中列支。
(三)服务采购方与运营方应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照运行评估标准,结合实际需求在协议中约定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合理确定服务价格,兼顾公益性和持续性。对于运行评估标准以外的拓展类服务项目,鼓励服务采购方额外增加项目经费,或通过自费项目的方式实施。